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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明确了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企业按照【zhào】《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【guó】公司法【fǎ】》有【yǒu】关规定整体改制,包括非公司制【zhì】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【rèn】公司或股【gǔ】份有限公司,有限责【zé】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【yǒu】限公司【sī】,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【wéi】有限责任公司【sī】,原企业投资主【zhǔ】体【tǐ】存续并在改制后的【de】公司中所持股权(股【gǔ】份)比例超【chāo】过【guò】75%,且改制(变更)后【hòu】公司承【chéng】继原【yuán】企业【yè】权利、义务的,对【duì】改制【zhì】(变更)后公【gōng】司承受原企业土地、房【fáng】屋权属,免征契税【shuì】。事业单【dān】位按照国家有【yǒu】关规定改制为【wéi】企业【yè】,原投资主体存续【xù】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【chū】资【zī】比例【lì】超过50%的,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【yè】单位土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【zhēng】契税【shuì】。以出让方式或国家【jiā】作价出【chū】资方【fāng】式承受【shòu】原改制重组【zǔ】企业、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,不属【shǔ】上【shàng】述【shù】规定的【de】免税范围,对承受方【fāng】应按规定征收契税。

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 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

  财税〔2018〕17号

  各省、自【zì】治区【qū】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【shuì】务局,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【shěng】(自【zì】治区【qū】)国家【jiā】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【jú】: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【guó】务【wù】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【bìng】重组市【shì】场【chǎng】环境的意【yì】见》(国发〔2014〕14号),继续支【zhī】持企【qǐ】业、事业单【dān】位改制【zhì】重组,现就【jiù】企业、事业单位改【gǎi】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【rú】下:

  一、企业改制

  企业按【àn】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【fǎ】》有关规定整体改制,包括非公【gōng】司制【zhì】企业改【gǎi】制为有【yǒu】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,有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变【biàn】更为股【gǔ】份有【yǒu】限公【gōng】司,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【xiàn】责任【rèn】公司,原企业投【tóu】资主【zhǔ】体【tǐ】存续【xù】并在改制(变更)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(股份)比例【lì】超过75%,且改【gǎi】制【zhì】(变【biàn】更)后公司承继【jì】原企业权利、义务的,对改制【zhì】(变更)后【hòu】公司【sī】承【chéng】受【shòu】原企业土【tǔ】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【qì】税。

  二、事业单位改制

  事业【yè】单位按【àn】照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有关规定【dìng】改制【zhì】为企业,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【zài】改制【zhì】后企业中出资(股权、股份)比例【lì】超过50%的,对【duì】改制后企【qǐ】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、房屋【wū】权属【shǔ】,免征契税。

  三、公司合并

  两个【gè】或两个以上的公司,依照【zhào】法律规定、合同【tóng】约定,合【hé】并为【wéi】一个公司【sī】,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,对合【hé】并后公司【sī】承受【shòu】原合并各方土地、房屋权属,免【miǎn】征契税。

  四、公司分立

  公司依照法【fǎ】律规定、合同约【yuē】定【dìng】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【yǐ】上与原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投【tóu】资主体相同的公司,对【duì】分立后公司承【chéng】受原公司土【tǔ】地、房屋权属,免征契税【shuì】。

  五、企业破产

  企业依照有关法【fǎ】律法【fǎ】规【guī】规定实【shí】施破产,债权人【rén】(包括破产企业职工)承受破产企业抵偿【cháng】债【zhài】务的土地、房【fáng】屋权【quán】属,免征契【qì】税【shuì】;对非【fēi】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人承受破产企业【yè】土【tǔ】地、房【fáng】屋权属,凡【fán】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【láo】动法》等国家有关【guān】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,与原企业全部职【zhí】工【gōng】签订服【fú】务年限【xiàn】不少于三年的【de】劳动用工合同的,对【duì】其承【chéng】受所购企业土地、房屋权属【shǔ】,免【miǎn】征契税;与原企业超过30%的职【zhí】工签订服【fú】务年限【xiàn】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【hé】同的,减【jiǎn】半征【zhēng】收契税。

  六、资产划转

  对承受县级【jí】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【xìng】调【diào】整、划转国有【yǒu】土【tǔ】地、房【fáng】屋权属【shǔ】的单位【wèi】,免【miǎn】征契税。

  同一投资【zī】主体内部【bù】所属企业之间【jiān】土地、房【fáng】屋权属的划转,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【zhī】间【jiān】,同一公司所属全资【zī】子公司之间,同一自然人与【yǔ】其设【shè】立的个人【rén】独资【zī】企【qǐ】业、一人有限【xiàn】公司之间土地、房屋权属的划转,免征契税。

  母公司【sī】以【yǐ】土地、房屋权【quán】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【zī】,视同划转,免【miǎn】征契【qì】税。

  七、债权转股权

  经国务院【yuàn】批准实施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转股权的企业,对债权转【zhuǎn】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【yè】的土地、房【fáng】屋【wū】权属【shǔ】,免征契税【shuì】。

  八、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

 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(入股)方【fāng】式承受原改制重组【zǔ】企【qǐ】业、事业【yè】单位划拨用【yòng】地的,不属上【shàng】述【shù】规【guī】定的免税范围,对承【chéng】受方【fāng】应【yīng】按规定征收契税。

  九、公司股权(股份)转让

  在股权(股份)转让中,单位、个人承受公【gōng】司股权(股份),公司土地【dì】、房屋【wū】权属不发生转移,不征收【shōu】契税【shuì】。

  十、有关用语含义

  本通知所称企【qǐ】业、公司,是指依照我国【guó】有【yǒu】关法律法规【guī】设立并在中国【guó】境【jìng】内注册的企【qǐ】业【yè】、公司。

 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【tǐ】存续【xù】,是指原【yuán】企业、事业单【dān】位的出资【zī】人必须存在于改【gǎi】制重【chóng】组后的企【qǐ】业,出【chū】资人的出【chū】资比例可【kě】以【yǐ】发生变动;投【tóu】资主体相同,是【shì】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【bú】发【fā】生变动,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。

  本通知自9-21起至9-21执行。本通【tōng】知发布【bù】前,企业、事【shì】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【chéng】中【zhōng】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【de】,符合本通【tōng】知【zhī】规定的可按本通【tōng】知【zhī】执【zhí】行。

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  9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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