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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经营地址住改商存在严格限制条件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【guān】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规【guī】定:业主将住【zhù】宅改【gǎi】变【biàn】为【wéi】经营性【xìng】用房,本栋建筑物内的其【qí】他【tā】业主,应当认定【dìng】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【suǒ】称、有利害关系的【de】业主【zhǔ】丶建筑区划内,本栋【dòng】建筑物【wù】之【zhī】外【wài】的业主,主张与自【zì】己有利【lì】害【hài】关【guān】系的,应证明其房屋【wū】价值【zhí】、质量受【shòu】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。根据【jù】上述规定,住改商需要征得利【lì】害关系人【rén】的同意【yì】,而利害【hài】关系人最小的【de】范围为【wéi】住改商住宅所在【zài】建筑物内的其他全体业【yè】主。只要该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中,有一名不同【tóng】意【yì】住改商的【de】,即无法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【yòng】房。而在对本栋建筑【zhù】物之外【wài】其他【tā】业主存在【zài】不利影响的【de】情况下,住【zhù】改商也可能会【huì】被否【fǒu】决【jué】。


  新【xīn】公司法的推【tuī】行虽【suī】然简化了住所(经营【yíng】场所)的登记手续,但是,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,例如公司注册登记的住【zhù】所是民【mín】用住宅的,经营者【zhě】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【lín】里生活,造成民事纠纷。对此,法律、法规【guī】包括【kuò】各地方【fāng】政策对于”住【zhù】改【gǎi】商【shāng】”是存在【zài】非常【cháng】严格的限制条【tiáo】件的【de】。

  《物权法》第七【qī】十【shí】七条规定:”业主将住宅改变【biàn】为经【jīng】营性用房【fáng】的【de】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【yuē】外【wài】,应当经有【yǒu】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。”最高人民【mín】法院【yuàn】《关于审【shěn】理建筑物区分所有【yǒu】权纠纷案【àn】件具体【tǐ】应用法【fǎ】律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规定【dìng】:”业主【zhǔ】将住宅改变【biàn】为经营【yíng】性用房【fáng】,本栋建【jiàn】筑物【wù】内的其他业主,应当认【rèn】定为物权法第七【qī】十七【qī】条所称、有利害关【guān】系的业主丶建筑区划内,本栋建筑物之【zhī】外的【de】业主,主张与自己有利害【hài】关系的,应证明其房【fáng】屋价值、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【dào】不利影【yǐng】响。”

  根据上述【shù】规定,”住改商”需要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,而利害关【guān】系人最小【xiǎo】的范围为”住【zhù】改商【shāng】”住宅所在建筑物内的其他全体业主。也【yě】就是说,只要该建筑【zhù】物内的【de】其他业【yè】主【zhǔ】中,有一名不同意”住改【gǎi】商”的,即无【wú】法将住宅改为经营性【xìng】用房。而【ér】在对本栋【dòng】建筑物【wù】之外其他业【yè】主存在【zài】不【bú】利影响的情况下【xià】,”住改商【shāng】”也可能会被否【fǒu】决。

  关于【yú】”住改商”,根据【jù】《方案》的规定,可由各【gè】地方政府自行予【yǔ】以【yǐ】规定。对此,各地方一般均根据实际情况,对相关条件、手续予以【yǐ】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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