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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代办注册公司介绍进出口权办理流程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对外贸易【yì】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关办理备【bèi】案登记。备【bèi】案登记机【jī】关应自收到对【duì】外【wài】贸易【yì】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【qǐ】5日【rì】内【nèi】办理备案。对外【wài】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应凭【píng】加盖备案登记印章【zhāng】的《登记表》在30日内到【dào】当地海关、检【jiǎn】验【yàn】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【mén】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。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登记机关收到对外【wài】贸易【yì】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【cái】料后,应【yīng】当即时【shí】予【yǔ】以办【bàn】理变更手续。处罚期满后【hòu】,对外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【zhě】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【bàn】理备【bèi】案登记。本办法实施前,已经依法取得【dé】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、且【qiě】仅在原核准经【jīng】营范围【wéi】内从事进【jìn】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,不再需【xū】要【yào】办理备【bèi】案登记手续;对外贸易【yì】经。


  1) 在办这【zhè】份登记【jì】表以【yǐ】前【qián】,你必须去当地【dì】的工商局【jú】,去变更你的经营范【fàn】围,就是要在你【nǐ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【lǐ】面加【jiā】一条:从事货物与技【jì】术的进出【chū】口【kǒu】业务.

  2) 然后【hòu】你才能【néng】去【qù】你当地的【de】外经委办理备案【àn】登记,就【jiù】是楼上说的这【zhè】部分东西.(但【dàn】并不需【xū】要那么【me】多【duō】材料,只要营业执照,国,地税务登记证,法人身份证,已盖章的<<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>>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.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)

  3) 接下来是去你们所【suǒ】属地税局,办【bàn】理税务【wù】登记【jì】证上【shàng】的经营【yíng】范围的变更.内容和【hé】营业执【zhí】照上的【de】一致.

  4)去海关,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

  5)去外汇管理局【jú】,办【bàn】理境内【nèi】机构经常项【xiàng】目外汇帐户开立【lì】和进口(出口)收汇核销登记

  6)选一家国内银行,开立外汇帐户,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.

  7)去海【hǎi】关,办理中国【guó】电子口岸登记.拿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【kǒu】岸【àn】IC卡【kǎ】. 8)去【qù】当地【dì】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. 所有过程需【xū】要1个【gè】半【bàn】月【yuè】的时间【jiān】

  去【qù】相关部门办理事务都要提【tí】交【jiāo】各类文件,在这【zhè】里【lǐ】不能【néng】一一列出.只要在经办的时候问一下就可【kě】以【yǐ】了.以上就是办【bàn】理进出口权全部流程【chéng】.

  注册【cè】资金100万【wàn】人民币就可以申请流通【tōng】型外贸公司,注册资金【jīn】50万注【zhù】册生产型进出口公【gōng】司(只【zhī】能出【chū】口自己生产的公司)500万注【zhù】册【cè】资金这是90年【nián】代初【chū】的标准.

 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。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:

  (一)领取《对外贸【mào】易【yì】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【dēng】记表》)。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【tōng】过商务部政府网【wǎng】站【zhàn】下载,或到所在【zài】地【dì】备案【àn】登【dēng】记机关领【lǐng】

  取《登记表》(样式附后)。

  (二)填写《登【dēng】记表》。对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者应按《登记【jì】表》要求认真填写所【suǒ】有事【shì】项的信息,并【bìng】确保所填【tián】写内容是完整【zhěng】的、准确的和真实的;同时认真阅【yuè】读《登【dēng】记表》背面的条款【kuǎn】,并由【yóu】

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、盖章。

  (三)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:

  1、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《登记表》;

  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
  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;

  4、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为外【wài】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外商【shāng】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【shū】复【fù】印件;

  5、依法【fǎ】办理工商【shāng】登记的个【gè】体工【gōng】商户(独资经营者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【gòu】出具的财产【chǎn】公【gōng】证证明;依法办理工商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的外【wài】国【guó】(地区)企业,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【gòu】出具【jù】的资金信用证明文【wén】件。

 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【shōu】到【dào】对外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提交的【de】上述材【cái】料【liào】之【zhī】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

  登记手续,在《登记表》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。

  第七条 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关在完【wán】成备案登【dēng】记手【shǒu】续的同时,应当【dāng】完整准确地记【jì】录和【hé】保存对外贸

  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,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。

 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【jīng】营者【zhě】应凭加盖备【bèi】案登记印章的《登记【jì】表》在30日【rì】内到当地海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【bù】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【xù】。逾期未办理的【de】,《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

  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第九条 《登记【jì】表》上的【de】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时【shí】,对外贸易【yì】经营者应比【bǐ】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规定,在30日内办理【lǐ】《登【dēng】记表》的变【biàn】更手续,逾期未办理变更【gèng】手续的,

  其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备案登记【jì】机关收到【dào】对外贸易经营者【zhě】提交【jiāo】的【de】书面材料后,应【yīng】当即时予以【yǐ】办理变更手【shǒu】续。

 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【zhě】已在工【gōng】商部【bù】门办理注【zhù】销手续或被吊销营【yíng】业执照的【de】,自营业执照

  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,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  根据《外贸【mào】法》的相【xiàng】关规定,商【shāng】务【wù】部决定禁【jìn】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【yī】年以上三年以下【xià】的期限内从事有关【guān】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【de】,备案登记【jì】机关【guān】应当撤销【xiāo】其【qí】《登记表【biǎo】》;

  处罚期满后,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。

  第十【shí】一条【tiáo】 备【bèi】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【wài】贸易经营者撤销【xiāo】备【bèi】案【àn】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【jí】时通报海

  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。

  第十【shí】二条 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、变造、涂改、出【chū】租、出借、转【zhuǎn】让和出卖【mài】《登【dēng】记表》。

  第【dì】十三条 备案登【dēng】记机【jī】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【àn】登记时,不【bú】得变相【xiàng】收取费用。

  第【dì】十四【sì】条 本办法【fǎ】实施前,已经依【yī】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【jìn】出口经营资【zī】格、且仅在原核准【zhǔn】经营范【fàn】围内从事【shì】进出口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活【huó】动的【de】对外贸易经营者,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;对【duì】外贸【mào】易经

  营者如超出原【yuán】核【hé】准经营范围从事进【jìn】出口【kǒu】经营活动,仍需按照【zhào】本办法办【bàn】理备案登记【jì】。

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【zì】9-21起实施。凡【fán】与本办【bàn】法不【bú】一致的规定,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。

 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:

  一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及其配套法规、规章。

  二、遵守与进出口贸【mào】易相关的海关、外汇、税【shuì】务、检【jiǎn】验检疫、环保、知识【shí】产【chǎn】权等中华【huá】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其他法律【lǜ】、法规、规章。

  三、遵守中华人【rén】民共和国关【guān】于核【hé】、生物、化学、导【dǎo】弹等各类敏【mǐn】感【gǎn】物项【xiàng】和技术出【chū】口管制法规【guī】以及其他相关【guān】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不从事【shì】任何【hé】危害国【guó】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【huó】动。

  四、不【bú】伪【wěi】造、变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、出卖《对【duì】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【jì】表》。 五、在备案登记【jì】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【wán】整【zhěng】的【de】、准确的、真实【shí】的【de】;所【suǒ】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【de】、准【zhǔn】确的、合法的。

  六、《对外【wài】贸易经营【yíng】者【zhě】备案登记表》上【shàng】填写的任何事【shì】项发生变化之日【rì】起,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【lǐ】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【biǎo】》的【de】变更手续。

  以上如有违反,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
 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、盖章

  年 月 日

  注:1、备案登记表中【zhōng】“组织机构代码”一【yī】栏,由企【qǐ】业、组织和取得组【zǔ】织机构代【dài】码【mǎ】的个体工商户填写【xiě】。

  2、依法办【bàn】理【lǐ】工商登【dēng】记的外国(地【dì】区)企业,在经营活动中,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有限/无限责【zé】任。

  依【yī】法办【bàn】理工商登记的【de】个体工商户(独【dú】资经营者),在【zài】经【jīng】营活动中,承担【dān】无限责任。

  3、工商登记营业执【zhí】照【zhào】中,如经营【yíng】范围不包括【kuò】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,备案登记机关【guān】

  应在备注栏中注明“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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