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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注销公司,没有清税证明怎么办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工【gōng】商总局与税务总局多次【cì】联合【hé】发文明确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注销应当出具清税证明,国家税务总局【jú】也曾单独【dú】发文明【míng】确出具清税证【zhèng】明的相关程序。为企业开具清税证明【míng】,但仍【réng】有一些地【dì】方【fāng】税务【wù】机关【guān】以未登记为由【yóu】不予出具【jù】清税证明,仅出具【jù】未登记证【zhèng】明,税务【wù】事【shì】项通知书等【děng】不规范【fàn】文书。税总函[2015]482号文件规定,已实行三证【zhèng】合【hé】一、一照【zhào】一码登记模式的【de】企业办理注销登记,须先向【xiàng】税【shuì】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。对【duì】不符合简【jiǎn】易【yì】注销条件【jiàn】,没有自主申请简易【yì】注销的企业,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都应严格执行上级【jí】文【wén】件,不【bú】能简单的用【yòng】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【shū】代替清税【shuì】证明来完成注销登【dēng】记,更不能【néng】免予提交。


  工商总局与税【shuì】务总局【jú】多次联合发文明确【què】企业注销应当出具【jù】清税【shuì】证明,国家税务【wù】总局也曾单独发【fā】文明确出【chū】具清税证明的【de】相关程【chéng】序。

  大部分税务【wù】机关已经按照税总局【jú】要【yào】求,为企业开【kāi】具清税证明,但仍有一些地【dì】方【fāng】税务【wù】机【jī】关以未【wèi】登记【jì】为由不予出具清税证【zhèng】明,仅出具“未登记【jì】证明”,“税务事项通知书”等不规范文书。致【zhì】使企业【yè】无法顺利【lì】注销。一些地方的工商登记机关出于【yú】服务【wù】企业的【de】想法,也未坚持【chí】原则,错误地以不规范文书为企【qǐ】业注销,造成了【le】很【hěn】大的行政风险。

  在【zài】企业清税和【hé】注销过程中,两部【bù】门应【yīng】当对【duì】以下几点有清晰的认【rèn】识:

  一、违反文件规定办理会带来履职风险。

  对工商登记机【jī】关来说【shuō】。缺少“清【qīng】税证【zhèng】明”办【bàn】理注【zhù】销是违反【fǎn】《材料规范》的原则性问题,基层登记机关无权对《材料规范》做出修改或【huò】擅自解释。对【duì】于税【shuì】务机关来说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【xiàng】关文件,企业领取一照一码【mǎ】营【yíng】业【yè】执照【zhào】后,无【wú】需再【zài】次【cì】进【jìn】行税务登记【jì】。出具【jù】“未【wèi】登记证明”,或以未登记的理由不予清税都是有违【wéi】税总【zǒng】局要求的。

  二、不存在“一照一码”的未登记企业。

  改【gǎi】革实施后【hòu】,多证已经合【hé】一,领取营业【yè】执【zhí】照后即完成税务登记,不【bú】需要再次到税务机关办【bàn】理登记。

  三、依法受理清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。

  税总函[2015]482号文【wén】件【jiàn】规【guī】定:已实行“三证【zhèng】合一、一照一【yī】码”登记【jì】模式的【de】企业【yè】办理注销登记,须先【xiān】向【xiàng】税务主管机【jī】关申报清税。企业可向国税、地税任【rèn】何一方【fāng】税务【wù】主管机【jī】关提出清税申报。清【qīng】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《清税证明【míng】》。

  四、应按既定的样式开具“清税证明”。

  两【liǎng】总局联合发文的147号文规【guī】定,已【yǐ】实行“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”登记模式的企业办【bàn】理注【zhù】销登记,申【shēn】请人应持税务机【jī】关出具的【de】《清【qīng】税证明》,向企业登【dēng】记机关【guān】申请【qǐng】办【bàn】理注【zhù】销登记。

  文件附件1规定了“清税证明”的样式如下。

  五、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注销无需清税证明。

  目前,简易注销已经广泛实施,各省也出【chū】台了相【xiàng】应的办法【fǎ】,对符合【hé】条件的【de】企业注销可【kě】不【bú】需【xū】清税证明【míng】,这【zhè】是简政放权【quán】,优化服务的一大进步。

  但是,对不符【fú】合简【jiǎn】易注销条件,没有【yǒu】自主申请简【jiǎn】易注销的企业,工【gōng】商机【jī】关和税务机关都应严格执行上级文件,不【bú】能简【jiǎn】单的【de】用【yòng】“未登记证明【míng】”或“税务事项通知书”代替“清税证明”来完成【chéng】注销登记【jì】,更不能免【miǎn】予提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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