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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出资方式流程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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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、出资方式流程及法律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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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【jù】《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法【fǎ】》以及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【dìng】,企业(包括汽车销售【shòu】公司)的注【zhù】册资本、经营范【fàn】围【wéi】、出资方式、公司类型【xíng】都是可以变更的,但需【xū】要到工商局【jú】办理具体【tǐ】的变更手【shǒu】续,而且【qiě】根据变更【gèng】事【shì】项不同,需要向工商局提交的【de】材料稍微【wēi】有所区别。下面将进行详细解读!

  一、什么是公司变更?

 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。

  公司变更的【de】内容,主要包【bāo】括【kuò】公司名称【chēng】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册资本、公司组织形式、经营范围【wéi】、营【yíng】业期【qī】限、有【yǒu】限【xiàn】责任公【gōng】司股东或者【zhě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【xìng】名或名【míng】称的变更。前期【qī】我【wǒ】们介绍了有关【guān】公司名【míng】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变更的【de】相关流程和依据,今天我们仅解读变更有关注册资本、经营范围【wéi】、出【chū】资【zī】方式、公司类型的相关【guān】内容【róng】。

  二、企业注册资本变更

  (一)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①股东出资信息表(公司加盖公章);

  ②验资报告:

  ③以股权出资的,提交《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》:

  ④股份【fèn】有限公司【sī】以募集【jí】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【yīng】提交国【guó】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【gòu】的核准文件【jiàn】;

  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【běn】的,提交在报纸上刊【kān】登公司减少【shǎo】注册资本公告【gào】的

  有关【guān】证明和公司【sī】债务【wù】清【qīng】偿或者债务担保情【qíng】况的说明,并应当【dāng】自【zì】公告之日起45日后【hòu】申请变更登记。

  (二)企业注册资本变更法律依据:

  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【fǎ】》第【dì】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【běn】为在公司登记机【jī】关登记【jì】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。

  法【fǎ】律、行政法规以【yǐ】及国务院决定对【duì】有限责任公司【sī】注册资本实缴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【dìng】的,从其【qí】规定【dìng】。

  第43条 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会的议事【shì】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的外【wài】,由公【gōng】司章程规【guī】定。

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【chéng】、增加或者【zhě】减少【shǎo】注【zhù】册资【zī】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【huò】者变更公司形式的【de】决议,必须经【jīng】代表三分之【zhī】二【èr】以【yǐ】上【shàng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

  第80条【tiáo】 股份有【yǒu】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【shì】设立的,注册资本【běn】为在公司【sī】登记机关登【dēng】记的全【quán】体发起人认【rèn】购的【de】股本总【zǒng】额【é】。在发起人认购【gòu】的股份缴足前,不得向【xiàng】他人募集股份。

  股份有【yǒu】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的,注【zhù】册资【zī】本【běn】为【wéi】在【zài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。

  法律【lǜ】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【wù】院决定对【duì】股份有限公【gōng】司注册资本实【shí】缴、注册资本最低【dī】限额另有规定【dìng】的,从其【qí】规定。

  《公司【sī】登记管理条例》第13条【tiáo】 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,法律【lǜ】、行政法规【guī】另有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的除外。

  《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》第31条 公司增加注【zhù】册【cè】资本的,应当自变更决议【yì】或者【zhě】决定作【zuò】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【dēng】记。

  公司减少注册【cè】资本的,应当自公告【gào】之【zhī】日【rì】起45日【rì】后申请变更【gèng】登记,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【zhǐ】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【zī】本公【gōng】告的有关【guān】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【zhě】债务【wù】担【dān】保情【qíng】况的说明。

  三、企业经营范围变更

  (一)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①公【gōng】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【guó】务院决定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必须在登【dēng】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,提【tí】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【yìn】件或【huò】许可【kě】证明【míng】;

  ②审批机关单独【dú】批准分公司经营【yíng】许【xǔ】可经营项【xiàng】目的,公【gōng】司可以凭分公司的【de】许【xǔ】可经【jīng】营项目的批准文【wén】件【jiàn】、证【zhèng】件申请增加【jiā】相应经营范围,但应当在申请增加【jiā】的经营范围【wéi】后标注“(限XX分支机【jī】构经营)”字样。

  (二)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法律依据

  《公司法》第【dì】12条 公司【sī】的【de】经营范【fàn】围由公司章程【chéng】规定,并【bìng】依法登记。公司可以修改【gǎi】公【gōng】司章程,改变【biàn】经营【yíng】范围,但是【shì】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。

  公【gōng】司的经【jīng】营范围中【zhōng】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,应当【dāng】依【yī】法经过【guò】批准。

  《公司登【dēng】记管【guǎn】理条例》32条【tiáo】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【wéi】的,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【qǐ】30日内申请【qǐng】变更【gèng】登记;变更经营范围涉及【jí】法律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【guī】或者国务院【yuàn】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【xū】经批准的项目的,应当自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有关部【bù】门批准之日起30日【rì】内【nèi】申【shēn】请变更登记【jì】。

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【shǔ】于法律、行政法【fǎ】规或者国务院【yuàn】决定规【guī】定须经批【pī】准【zhǔn】的【de】项目被吊销、撤销许【xǔ】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,或【huò】者许可证、其【qí】他【tā】批准文件有效期届【jiè】满的,应当【dāng】自吊【diào】销、撤销许可证、其他批【pī】准文【wén】件或者【zhě】许【xǔ】可证、其【qí】他批准文件有效期【qī】届满之日起30日内【nèi】申请变更【gèng】登【dēng】记或者依照本条【tiáo】例第六章的规定办【bàn】理注销登记。

  四、公司类型变更

  (一)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,提交验资报告。

  (二)公司类型变更法律依据

  《公司法》第9条 有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,应【yīng】当符【fú】合本【běn】法规定【dìng】的股份有限公司【sī】的【de】条件。股份有限【xiàn】公司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为有限责任公司,应当【dāng】符合本法规定【dìng】的有限责任【rèn】公司的条【tiáo】件。

  第【dì】95条 有限责【zé】任公司变【biàn】更为股份有限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时【shí】,折合的实【shí】收股【gǔ】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【sī】净资产额。有限责任【rèn】公司变更【gèng】为【wéi】股份有限公司,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【fèn】时,应当依法【fǎ】办【bàn】理。

  《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》16条 公司【sī】类型包括有【yǒu】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和股份有限公【gōng】司。

  一人【rén】有限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公司应当【dāng】在公司登记中【zhōng】注明自然人独【dú】资或者法人独资,并【bìng】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。

  《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》第33条 公司【sī】变更类【lèi】型的,应当按照【zhào】拟变更的公司【sī】类型的设【shè】立条件,在规定的【de】期限内【nèi】向【xiàng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【qǐng】变更登记,并提交有关【guān】文【wén】件【jiàn】。

  五、企业出资方式变更

  (一)向工商局提交材料

  以股权出资的,提交《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》。

  (二)公司出资方式变更法律依据

  《公司法》第27条 股【gǔ】东可以用货币出资,也可以用实物【wù】、知【zhī】识产权、土地使【shǐ】用权等可以用货【huò】币【bì】估价并可以依法转【zhuǎn】让的非货币【bì】财产作价出资;但是【shì】,法律、行政【zhèng】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【chū】资的【de】财产除外【wài】。

  对作为出资【zī】的非【fēi】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,核实【shí】财产【chǎn】,不得高估或【huò】者低估作【zuò】价。法【fǎ】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【de】,从其规定。

  第82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,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。

  六、注意事项:

  1、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。

  2、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【jiāo】复【fù】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提【tí】交复印件的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【bìng】由公【gōng】司签署或者【zhě】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。

  3、以上涉及股东签署【shǔ】的,自【zì】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东【dōng】加盖公章【zhāng】。

  4、公【gōng】司应在作【zuò】出变【biàn】更登记决定后30日【rì】内到工商局窗【chuāng】口申【shēn】请变更登记。

  5、以【yǐ】上各项【xiàng】涉及及【jí】其他登记事项变【biàn】更的【de】,应当同时【shí】申请变更登记,按相应的提【tí】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【liào】。

  (备【bèi】注:依【yī】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【biàn】更登记适用本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。)

  七、审批流程

  受理→审核→发照

  八、受理及领取结果地点

  北京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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