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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注册个人独资公司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普陀公司注册

有条件【jiàn】的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个体工商【shāng】户【hù】登记【jì】网站,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【qǐng】书格式文本、提交申请材料、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情况以及个【gè】体工商户登【dēng】记管理规定等。申请事项依法【fǎ】不属于个体工商【shāng】户登记【jì】范畴的,登【dēng】记机关应当即时决定不【bú】予受理,并向申【shēn】请人说明理【lǐ】由。登记机关作出准【zhǔn】予登记的,应【yīng】当发【fā】给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人准予个体【tǐ】工商户登记通【tōng】知书,并在10日【rì】内向申请人【rén】颁发、送【sòng】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【zhí】照。登记机关作出【chū】撤销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决定的,应当发给原【yuán】申请人【rén】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【dìng】书。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项【xiàng】,登记机关依法作【zuò】出【chū】个【gè】体工【gōng】商户【hù】注销登记决定的,应当发【fā】给原申请人的【de】继【jì】承人或者监【jiān】护【hù】人个【gè】体【tǐ】工商户【hù】注销登记【jì】决定书。
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【tiáo】 为规范【fàn】个体【tǐ】工商户的登记行为【wéi】,提高工作效率,依【yī】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城乡个体工商【shāng】户管理暂【zàn】行条例》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个体【tǐ】工商户的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、变更、注销登记【jì】,应当依照本【běn】规定办理。

  第三条 国【guó】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【dēng】记管理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【zhí】辖市工商行政管理【lǐ】局负责本地区【qū】个【gè】体工商户的登【dēng】记管理工【gōng】作。市、县工商【shāng】行【háng】政管理局【jú】以及大【dà】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【fù】责【zé】本辖区内的【de】个体工商户登【dēng】记。登记机【jī】关根【gēn】据需要【yào】可以委托工商【shāng】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。

  第二章 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申请

  第【dì】四条 申请个【gè】体工【gōng】商户登记,申请【qǐng】人可以采取以下【xià】方【fāng】式提交申请:

  (一)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;

  (二)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;

  (三)信函、电【diàn】报、电传、传真【zhēn】、电【diàn】子数据交换【huàn】和【hé】电子邮【yóu】件。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,申请【qǐng】人【rén】应在发出申【shēn】请后5日【rì】内,向【xiàng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。

 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  (一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;

  (二)申请人身份证明;

  (三)经营场所证明;

  (四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  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【dìng】须报经有关部门审【shěn】批的业务【wù】的【de】,应当提交有关【guān】部门的批准文件【jiàn】。

 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  (一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;

  (二)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,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;

  (三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  从事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规定须【xū】报经有关部门【mén】审批【pī】的业务的,应当提交【jiāo】有关部【bù】门的批【pī】准【zhǔn】文件。

  第七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  (一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;

  (二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  第八条 委【wěi】托代理人申请【qǐng】设立、变更【gèng】、注销登记的,应当提【tí】交【jiāo】申【shēn】请人的委托书【shū】和代理人的身份证【zhèng】明或者资格证明。

  第九条 有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建立【lì】个体工商户登记网站,方便申请人下载【zǎi】申请书【shū】格式文【wén】本、提交申请材料、查询个【gè】体工商户登记办理情【qíng】况以【yǐ】及【jí】个体【tǐ】工商【shāng】户【hù】登【dēng】记管理规定【dìng】等。

  第三章 受理、审查和准予登记

  第【dì】十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【de】登记【jì】申请后,对于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【hé】法定形式的,应【yīng】当受理。申请材【cái】料存在【zài】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【wù】的,应当【dāng】允许申请【qǐng】人当场更正。申请材料不【bú】齐全【quán】或者【zhě】不【bú】符合【hé】法【fǎ】定形式,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【gào】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【nèi】容,申请人按照【zhào】要【yào】求提交全【quán】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登【dēng】记机关应当受理。

  第十一条【tiáo】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,应当发给【gěi】申请人受【shòu】理【lǐ】通知书。对于不符合【hé】受【shòu】理条件的登记申请,登【dēng】记机关不予受理,并发【fā】给申请人【rén】不予【yǔ】受理通知书。

  第十二条 申【shēn】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个【gè】体工商户登【dēng】记范畴的,登记机关应当【dāng】即【jí】时【shí】决定不予受理,并【bìng】向【xiàng】申请人说明理【lǐ】由。

  第十三条【tiáo】 申请【qǐng】人提交的申【shēn】请材料齐【qí】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【de】,登记机关应当当场【chǎng】予以登记【jì】。

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【xù】,需要对【duì】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材料【liào】的实质性【xìng】内【nèi】容进行核实的,登记机关【guān】应当指【zhǐ】派两名以上工作【zuò】人员进行核查【chá】,并填写申请材料核【hé】查情况报告书【shū】。

  第【dì】十四条 除当场登【dēng】记的外,登记【jì】机关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自受理【lǐ】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【jì】的【de】决定。

 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【dēng】记的,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【shāng】户登【dēng】记通知【zhī】书【shū】,并【bìng】在10日内【nèi】向申请人颁发、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。不予【yǔ】登记的【de】,应当发【fā】给申【shēn】请人不予个【gè】体工【gōng】商户【hù】登记通知书。

  第四章 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

  第十【shí】六条 有【yǒu】下列情形之一的,作出【chū】个体工【gōng】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或【huò】其上级机【jī】关,根【gēn】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【zhí】权,可以撤销个体工商【shāng】户【hù】登记:

  (一)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的;

  (二)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的;

  (三)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的;

  (四)对不【bú】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【fú】合【hé】法定【dìng】条件的申请人准【zhǔn】予登记的;

  (五)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。

  申请人以欺【qī】骗【piàn】、贿赂等【děng】不正【zhèng】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【hù】登记【jì】的【de】,应当予以撤销。

  依照前两【liǎng】款的规定撤销【xiāo】个体【tǐ】工商户【hù】登记,可能对公【gōng】共【gòng】利益【yì】造成重大损害的,不予撤【chè】销。

  第十七条 登记【jì】机关【guān】作出撤销【xiāo】登【dēng】记决【jué】定的【de】,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【shāng】户登记决定书。

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【xíng】之一的,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【gè】体工【gōng】商户注销登记手续:

  (一)个人经营的个【gè】体工【gōng】商户【hù】,经营【yíng】者死亡【wáng】或者丧失行【háng】为能力的;

  (二)个体工商【shāng】户登记依法【fǎ】被【bèi】撤【chè】销或者个体工商户【hù】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【xiāo】的【de】;

  (三)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;

 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十九条 依【yī】照本规【guī】定第十【shí】八条第(一)项,登记【jì】机关依法【fǎ】作出个体【tǐ】工商【shāng】户注销登记决定的,应当发给【gěi】原申【shēn】请人的继承人或者监护人个体【tǐ】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书【shū】。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【tiáo】第【dì】(二)项、第(三)项【xiàng】、第(四)项【xiàng】,登【dēng】记机关【guān】依法作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决定的,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发给原【yuán】申请人个体工商户【hù】注销登记决【jué】定书。

  第五章 登记公示、公开

  第二十【shí】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登【dēng】记网【wǎng】站【zhàn】公示个体工商户【hù】登记【jì】的以下内容【róng】:

  (一)登记事项;

  (二)登记依据;

  (三)登记条件;

  (四)登记程序及期限;

  (五)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;

  (六)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。

  应申请人的要求,登记机关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、解释。

  第【dì】二【èr】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【dāng】提供个体【tǐ】工商户的下【xià】列材料,供公众查阅:

  (一)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的相关材料;

  (二)验照的相关材料;

  (三)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。

  第二十二条 个【gè】体工商户登记【jì】材料【liào】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【mì】密和个人隐私的【de】,登记机关不【bú】得对外【wài】公开【kāi】。

  第六章 附则

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9-21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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