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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浦东注册公司

股东【dōng】为企业的,提【tí】交【jiāo】营业【yè】执照副本复【fù】印件【jiàn】。股东为事【shì】业法人的,提交事业【yè】法人登【dēng】记证书复印【yìn】件。股东【dōng】人为社团法人【rén】的,提【tí】交【jiāo】社团【tuán】法人登记证复印件。股东为民办非企业【yè】单【dān】位的,提交民【mín】办非企业单位证【zhèng】书复印件。股东为自然人的,提【tí】交身份证【zhèng】复印件。依据《公司法》和公【gōng】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【xù】,提【tí】交股东会决议、董事会决议或其【qí】他相关【guān】材料【liào】。根据《公司【sī】法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东会决议【yì】、董【dǒng】事会决议或【huò】其他相关材料【liào】。依照《公司法【fǎ】》、《公司登记【jì】管理条例【lì】》设立的【de】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【hé】国有独资【zī】公司以外【wài】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。提交复印件【jiàn】的,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【gōng】章或签【qiān】字。进行有限【xiàn】责任公司【sī】设【shè】立登记需要提交【jiāo】哪些材【cái】料。


  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》;

  2、全体股东签【qiān】署的《指定代表或者共【gòng】同委【wěi】托代理人【rén】的证明》(股东为自然人【rén】的【de】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【yǐ】外的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加盖公章)及【jí】指定代【dài】表或委托代理人的【de】身【shēn】份证复印件(本人签字);

 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。

  3、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(股东为自【zì】然人的由本人签【qiān】字;自然人【rén】以【yǐ】外的股东加盖公章);

  4、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

  股东为企业的,提【tí】交营业【yè】执照副【fù】本【běn】复印件;股东为事业【yè】法人【rén】的,提交事业法人【rén】登【dēng】记证书复印件【jiàn】;股东人为社团法人【rén】的【de】,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;股东为【wéi】民办非企【qǐ】业单位【wèi】的,提交民【mín】办非企业单位【wèi】证【zhèng】书复印件【jiàn】;股东为自然人的,提交身份【fèn】证复印件。

  5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
  6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,提【tí】交【jiāo】已办理财产权【quán】转移手【shǒu】续的证【zhèng】明【míng】文件【jiàn】;

  7、董事、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
  依据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》和【hé】公司章程【chéng】的规定和程序,提交股【gǔ】东会决议、董事会【huì】决议或【huò】其他相关材料【liào】。股东会决议【yì】由股东【dōng】签署(股【gǔ】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【rán】人以外的股东【dōng】加盖公章),董事会决【jué】议【yì】由董事签【qiān】字。

  8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;

  根据《公司法【fǎ】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【xù】,提交股东会决议、董事【shì】会决【jué】议或其他相关【guān】材料。股东会决议由股【gǔ】东签署(股东【dōng】为自【zì】然人的由本人签字;自然人以外的股【gǔ】东加盖【gài】公【gōng】章),董事会决议由【yóu】董事签字。

  9、住所使用证明;

  自【zì】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【yìn】件【jiàn】;租【zū】赁【lìn】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【fāng】的房产证复印件;未取得房产【chǎn】证的,提交【jiāo】房地【dì】产管【guǎn】理部门【mén】的证明【míng】或者购【gòu】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【zhèng】复印【yìn】件;出租【zū】方为宾馆、饭店的【de】,提交宾馆、饭店【diàn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  10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
  11、法律、行政法【fǎ】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【rèn】公司必须【xū】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【yǒu】关【guān】的批准文件【jiàn】或者许【xǔ】可证书复印件【jiàn】;

  12、公司申【shēn】请登【dēng】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【fǎ】律【lǜ】、行政法规和【hé】国【guó】务院决定规【guī】定必须在【zài】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【mù】,提交有关的批【pī】准文件【jiàn】或【huò】者许可证书复印【yìn】件或许可证明。

  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【gōng】司登记管理条【tiáo】例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【xiàn】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申请设立【lì】登记适用【yòng】本【běn】规范。

  《公司【sī】设立登记申【shēn】请书》、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【lǐ】人的【de】证明》可【kě】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中国企【qǐ】业登记【jì】网》下载或者到各【gè】工商行政【zhèng】管【guǎn】理机关领取【qǔ】。

 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,应当提交原件;

  提交复【fù】印件的,应当注【zhù】明【míng】“与原件一致”并【bìng】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【zì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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