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【qīng】算案件,应当【dāng】及【jí】时【shí】指【zhǐ】定【dìng】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。清算组【zǔ】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【huò】者机构【gòu】中产生【shēng】,。公司股【gǔ】东、董事、监事【shì】、高级管理人员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【wù】所【suǒ】、会计师事【shì】务【wù】所、破产清算事务所等【děng】社会中介机构。
人【rén】民法院受理公司【sī】清算【suàn】案【àn】件,应当及时指定【dìng】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。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或者【zhě】机构中产生:
(1)公司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
(2)依【yī】法设立的【de】律【lǜ】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清算事【shì】务所等【děng】社会中介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;
(3)依法【fǎ】设立的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【wù】所、破产【chǎn】清【qīng】算【suàn】事务所等社【shè】会中<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【shì】用{中【zhōng】华人民共和国公【gōng】司法【fǎ】)若干问题的规定(二)》第9条规【guī】定,人民法院指定的清【qīng】算【suàn】组【zǔ】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【yuàn】可以根据债权人、股东【dōng】的【de】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,或者依【yī】职权【quán】更换清算组成【chéng】员:
(1)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;
(2)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;
(3)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。